1、“一户多宅”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明显违背了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土地确权时,多出来的宅基地肯定是要被回收的。当然,如果被回收的宅基地上有建筑,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2、被荒废或被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
在农村,很多村都有被荒废或被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大部分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选择在城市安家落户,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退出农房。不愿退出的不予勉强,还可拥有农房所有权,期限是房屋的自然存续期。也就是说在不翻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但是由于大部门农民在城市安家落户,导致了很多土地的荒废,造成了资源浪费,这种情形下的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当然,宅基地的使用者也会获得一定的补偿。
3、建筑面积超标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标准面积执行。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如超出了所规定的范围,该类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
4、城市户口居民继承的农村宅基地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城市户口居民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产权属于继承人,宅基地将予以回收。
5、非法侵占的宅基地
农民侵占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属于非法侵占宅基地,根据相关规定,这类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6、政府征地
政府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衣服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这个时候,政府会先与农民进行协商,然后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重新给他们分配新的宅基地。
7、搬迁至城镇并在城镇安家的农民
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同样拥有农村房屋的产权,除了自愿放弃宅基地并拆迁的。同时,虽然拥有农村房屋的产权,但是不允许翻修,房屋破败倒塌后,宅基地将回收。
8、在荒废宅基地或者闲置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
国家不允许农民在荒废或闲置的宅基地上随意翻建房屋的,这类房屋一旦被发现,将会被依法回收,除非是得到了政策的允许。
9、城镇居民所购买的农村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城镇居民是不能够私自购买农村土地的,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和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现行的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城镇居民所购买的农村房屋会被依法回收。
10、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依据村庄规划进行。若农村房屋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建造在合适的位置,占用了农田或者耕地,该类房屋将予以回收。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政策出台了,对于农村的违规房屋,原则上是要拆除的。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新政策的出台,对于违规房屋的处罚更加人性化了,以下这些违规房屋暂时不予拆除了。
1、除此之外无其他住房的。
一些违规房屋,在拆除后房主居无定所的情况下,予以暂缓拆除。但是需要符合一个条件,那就是此房屋面积要小于住房困难标准面积。
2、建造在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
一些人会在房前屋后建造附属建筑,比如车库菜园等,但是是在缩减住房面积下进行的,也就是未占用公共面积,也未损害其他村集体成员利益,此类违规房屋暂时不予拆除。
3、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违规农业设施。
部分农业设施虽属于违规房屋,单符合相关部门要求,此类房屋暂时不予拆除。
4、无相证明的工业厂房。
此类房屋给予补全相关证明的机会,可列为可再开发之列,暂时不予拆除了。
毕竟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而不是简单的拆除房屋。上述的四种违规房屋,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新政策下,暂时不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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