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利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10:34:51 247 人看过

权责利原则是指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利益既结合又统一的管理方式与过程。权力、责任、利益是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实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没有权力的管理是空泛的,没有管理的权力是虚构的,权力与管理从来都是紧密相关的。责任既是权力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利益既是权力的实现,也是管理的实现。不应该有没有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力的责任。

用虚拟股份的形式使权责利统一起来

虚拟股份的概念是:将企业拥有的全部资产,按照在册在岗职工人数,根据职工个人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专业技术职务高低等,折算为职工个人股份。这种股份,职工个人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分割后变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且只能在本企业有效,经营好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包括养老退休金相联系,终身受用。

实行虚拟股份后,股东大会代替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股东代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方针政策,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职工所持股份在企业内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所信赖的人手中聚集,由小股变成大股,大股东是众多小股东的代表,把大股东推入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等管理人员。如果对大股东失去信任,按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限内可以收回个人股份,重新进行组合。:

职工所持股份仅是一张凭证,它是领取工资、获得福利、年终分红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凭证,其价值一个经营年度调整公布一次。同时承担风险,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职工所持股份自然贬值消失,直到失去依托而失业。

实行虚拟股份制后,企业仍可接受外来投资入股,也可以对外联菅或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已经离退休的职工继续按已有的办法过渡到完全与企业脱钩。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企业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的运作可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相对规范化,成为新型的公司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也就立在其中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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