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边境通行证》:1)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暂住人员;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3)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4)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5)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6)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由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法人开具的审核意见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审核意见。
填写完整、字迹清晰(见样本及填写范例)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江门边防支队二楼办证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补正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办证人员对公民申请予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核发《边境通行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两人。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江门边防支队二楼办证室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14号2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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