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财产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其财产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应走破产程序,即便破产程序不被法院受理或当事人一致同意不走破产程序而导致破产不能,对企业法人的财产也不适用按比例分配的执行分配制度,而是按照保全及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受偿。对于执行分配制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96条,《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六条,对于规定与民诉法解释有冲突的,应适用民诉法解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的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对于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分配制度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96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其意义在于明确了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应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防止执行分配制度架空《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不能的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按保全、查封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其目的在于“倒逼”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该条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分配制度架空了企业破产制度,与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法人未经清算不得退出的理念不相适应,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的新规定算是拔乱反正,规定的第96条不再适用。但由此也会导致法院破产案件激增,给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带来不小的压力。
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新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是:执行费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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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需要暂时停止进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通常包括: 1、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法律责任; 2、案件涉及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当事人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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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执行分配的财产是怎样分配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一、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两倍承担。包括未依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二、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只追回部分款项,申请法院执行退款时,先申请诉讼费、财产保全退款,是可以的,但是,应当向法院的执行庭说明部分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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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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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中参与分配财产分配怎样规定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6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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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期间执行财产是否停止分配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0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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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如何分配财产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91、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