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是不是可以追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2 05:42:49 105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是不是可以追偿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可转让给担保人吗

债权可以转让给保证人,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就可以。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合同权利能够转让。

但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同时应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限制。

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

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不偿还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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