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这段时间里,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凡在企业退休的员工去世之后,如果他们的鳏寡孤独等人符合生活照顾的条件,那么他们将会获得每月130元的生活补贴。
然而自2008年9月1日起,这一标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其中农业户口人员的遗属可以享受到每人每月230元的生活补贴,而非农业户口人员则能够享受每人每月280元的生活补贴。
以上内容是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编号为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中所规定的政策执行的。
该《通知》明确指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如果其遗孀等生活出现困难,那么死者生前所属部门有权根据“困难程度严重者多发放援助金,困难较轻者则少发放,没有困难者则不发放”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其定期或临时性的生活补贴。
(2)对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补贴标准,通常应当以保障其所在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则,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须严格遵守所在地的补贴标准)。
对于那些在保卫祖国财产安全、参与抢救关键物资或与敌人进行勇敢战斗中献出生命的烈士家属,他们的生活补贴标准可以适度地提高。
(3)遗属补助金额应当以实际符合享受补助之人的数量和标准来计算,其总金额不得高于逝世人员生前的薪酬。
(4)享受此项补助的对象必须为以下被死者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及其他亲友:
①父亲(包含抚养逝者成人的养育者)、丈夫年满60岁,或者已经基本失去了劳动力;
②母亲(包含抚养逝者成人的养育者)、妻子年满50岁,或者已经基本失去了劳动力;
③子女(包含遗腹子、养子、前妻或前夫生育的孩子)年龄未满16岁,或者即使已经达到16岁仍在普通中学接受教育,或者已经基本失去了劳动力;
④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龄未满16岁,或者即使已经达到16岁仍然在普通中学接受教育,或者已经基本失去了劳动力。
(5)上述享受补助金币的人员,只要取得了从事劳动或农业生产活动的报酬,这些收入均应当视为他们个人的生活来源,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也需把这些收入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6)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若遇到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属的部门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再次给予临时性补助。
(7)对于享受补助的遗属而言,由于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经济收入的提升、就业机会的增加以及家庭成员的减少,此时就需根据新的情况逐渐减少或者停止发放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由死者生前所属的部门负责,并且应当在其自身的行政经费中予以支出。
至于国营企业的离休干部在死后,对于那些确实存在困难的遗属,暂时可由承担抚恤金发放职责的机构,根据他们的困难等级为其提供适当的援助。
所需的援助资金应当按照现有的抚恤金支出途径予以解决。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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