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是什么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03:06:50 319 人看过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是什么标准?

1、农村宅基地一户是一户的居民拥有一块的宅基地的标准,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用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赔养对象应当与赔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并承担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养对象应当与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事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察、保医、保住、保幕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2、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营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违反一户一宅如何处理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实践中,政策面上会对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激励。当然,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将“一户”依法分为“两户”,也是解决“一户多宅”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三、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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