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二、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榆林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榆林市民大厦(榆林市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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