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制度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0:42 156 人看过

我国罚金制度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我国的罚金制度无论在适用上还是执行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这样一来,刑罚不但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用钱就能买刑,有钱者就可以犯罪而不会被处罚的不良影响。对严肃的法律来讲,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使少部分犯罪分子到得了不应得到的自由,使刑法的惩罚作用减弱,可以说是纵容了犯罪,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制造社会危害因素。

3、罚金刑造成的亲属株连。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部分为无业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在犯罪后所得财物往往会挥霍一空,归案后根本不可能再有财物来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一般应在判决生效后缴纳,由于交纳罚金在现实中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于是犯罪人的家庭成员为了给其减轻处罚,会尽最大的努力帮被告人预先交纳罚金。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贫富差距,使得在同等数额罚金的人所承受的能力甚远,对于一些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人来说,罚金是无所谓的,只要能从轻处罚,多罚也愿意。但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人来说,罚金却是沉重的痛苦和负担,这时其亲属因为害怕不能交纳罚金而受到严历的刑罚,就会极力借钱,变卖值钱的东西来缴纳。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出于父母的职责和关爱,这种现象更为严重,这就造成了一人犯罪数人担责的现象。

4、罚金难于执行,使罚金型有罚无实。只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收缴到罚金,那么将会使罚金根本无法再继续执行,因为犯罪人在服刑时无法执行,刑满释放后,法院又无法跟踪其去向。而且法院没有办法摸清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了搞清犯罪人的经济情况,有的法官只能在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但这种询问根本没有效果,因为明知自己要坐牢的被告人,他不可能在被刑法剥夺了人身权时,再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即使能找到执行对象的也是无力缴纳,或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慝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使得缴纳罚金者感到吃了亏,未缴者暗自高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到最后法院的罚金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在社会上产生坐了牢就可以不用缴罚金的不良影响,以为坐一年牢就可以抵多少罚金。

二、司法建议

1、完善罚金标准,强化监督机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来明确罚金数额的多少和适用的范围,作出相应的制约措施。由法院内部、人大和检察机关对罚金刑定期检查,在发现适用罚金不当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而且使人民法院对罚金的判决和收取与其自身的经费使用彻底脱钩,保证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在适用罚金刑时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乱罚,体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只有完善的执行依据和有效的监督,才是保证罚金型正确实施的前提,才能杜绝乱罚现象,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体现出罚金型的真正作用。

2、建立罚金偿还制度。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可以安排其为社会做义工等有益社会的形式偿还,通过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来弥补国家在公益方面的投入不足。规定每周或者每月最少做一件公益事件,以此形式来折抵罚金,还可以教育罪犯,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因为收取罚金后都要上交国库,作为财政收入支出,而被执行人的义务劳动可以说是为社会作出贡献,虽然这种贡献不应有报酬,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或许通过此形式社会将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如果在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就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负担,也会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或赖帐心理。所以罚金以义务劳动偿还,即树立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又有益于社会,使社会接受改造后的犯罪分子,也让其溶入社会。当然,偿还制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目的就是为了罪犯危害社会后,用行动再服务于社会。

3、完善罚金执行制度。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合理确定罚金数额,罚金刑的特征决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是以犯罪人具有缴纳罚金的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罚金刑就无法执行。而且在判处罚金时,应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做到依法办案,绝不以罚代刑来满足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执行机关应该积极主动查找罪犯的可执行财产,通过与罪犯的邻居和所在社区负责人,掌握其财产状况,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追缴。完善罚金执行的监督和有效的运行机制,防止罚金执行案件的无人过问,最终导致的终止执行后果。如果罪犯隐藏了自己的财产,可以把是否缴纳罚金作为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相结合,鼓励罪犯积极缴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4: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现状与立法建议
    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的设想。该法主要应解决处罚的设定及适用问题。区分管理权与处罚权关系,改革处罚机构,解决罚款流向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限制处罚机构的委托权,明确处罚程序、规定处罚时效、溯及力和证据规则,完善处罚执行制度。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
    2023-06-06
    369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的现状分析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另外二者前提不同、动因不同、实施主体不同、结果不同。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吗?1、可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2023-07-11
    143人看过
  •  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民刑交叉问题较为严重、送达环节困难重重和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具有双重身份等问题。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一般是调解机构先指定调解员,与纠纷双方电话联系确认调解意向,然后由调解机构组织调解。当前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民刑交叉问题较为严重;其次,送达环节困难重重;最后,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具有双重身份。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一般是调解机构先指定调解员,与纠纷双方电话联系确认调解意向,然后由调解机构组织调解。 当 前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面 临 的 挑 战当前金融纠纷调解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调解程序繁琐:金融纠纷调解程序通常较为繁琐,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向金融纠纷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如果调解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调解程序无法及时进行,从而影响纠纷的解决。2. 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
    2023-09-08
    466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三权现状分析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和创新。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建设租赁住房,有利于尽快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推广,有利于尽快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农村三权分置是哪三权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在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3-07-11
    384人看过
  •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一、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进行清偿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尚未就执行分配制度进行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和解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手,2004年最高院曾发布过《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正式发布。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至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
    2023-06-01
    176人看过
  • 分析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金融债权的保护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问题日益凸显,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支配控制地位或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求自身利益,而又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脱离法人制度的宗旨,出现滥设法人、抽逃资金、过度操纵、人格混同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当其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以公司法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盾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在我国,金融债权是国有和集体公司的最大债权,公司人格的滥用造成了金融系统大量的不良贷款,阻碍了金融业健康发展,严重危及金融安全,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金融债权势在必行。我国自从引进公司法人制度后,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而来。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抽逃资金、假法人、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大量的金融债权,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混乱。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医患关系现状分析
    近年来,医患关系颇为紧张,患方敲诈、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围攻医院,有甚者故意将医务人员致残、致死一幕幕暴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性质极其恶劣,如何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已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责任,而是全民的责任,因为医患关系是社会问题,需要全民群策群力!笔者现就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应对措施浅析如下。1现状分析1.1院方因素1.1.1医疗活动商业化,部分医疗行为畸形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医疗活动具有商业色彩。某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与社会效益背道而驰。医疗活动中部分医疗工作者丧失了职业操守,价值取向发生偏差,最终被金、权所俘虏。药品制造商和经销商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效益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医药挂钩、开单提成成了部分医院获得利润的工具,于是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整改、反腐败活动,警钟长鸣!1.1.2医疗活动中将病人物化,治疗机械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疗器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无疑带动
    2023-06-09
    407人看过
  • 探析国企薪酬制度改革的现状
    薪酬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但在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进行薪酬改革往往缺乏系统观念、缺乏系统设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孤立的从薪酬本身出发,而不是从企业战略整体出发,结果导致薪酬改革与企业经营实际脱钩、与企业发展阶段脱节,看似高大上,但却支离破碎。要么起不到效果,甚至起了反作用。要么就根本落实不下去,成为一堆无法执行的文本。对于国有企业的薪酬改革工作,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并且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工作统筹考虑、稳妥推进。薪酬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适应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与业务相匹配、有竞争力的薪酬绩效体系,保障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
    2023-07-04
    195人看过
  • 【资产拍卖制度】司法拍卖制度现状探析
    司法拍卖制度现状探析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这一措施因其巨大的公权力性质,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日益巨大,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日益显现。在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专项活动中,司法拍卖成为黑恶势力竞相染指的领域,多名执行法官因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而“身陷囹圄”。据有关统计,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坊间更有“槌子一响,黄金万两”的说法,即司法拍卖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输送问题。司法拍卖为何会有如此巨大的“杀伤力”?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拍卖是法院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执行权力,对公民私权的限制和处分,其间涉及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而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拍卖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司
    2023-04-24
    154人看过
  • 多角度的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一、从政府角度来看,税收法规不完善、税收征管不规范、缺少税收筹划的法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税收法规不规范之处尚存,往往法规刚出台,相应的补充条例就出来了,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我国税法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到政府税务机关、各类纳税主体和税务中介机构。税收筹划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就税收筹划的政府管理、行业服务、企业规范等方面出台
    2023-06-07
    135人看过
  • 摆脱不了的婚姻:现状分析及未来建议
    没有离不掉的婚姻。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方式是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关于诉讼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以下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等情形。离婚的流程如下: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
    2023-07-12
    456人看过
  • 关于不良贷款处理制度的分析
    本文从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以及影响入手,分析了关于处理不良贷款的多种理论的利弊,以及它们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对于我国现行的处理制度以及关于债转股制度的评析更是用了较大的篇幅,旨在点明其中存在的弊端,明确改善它的方向以及方式方法,同时,提出了我本人对于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制度的理想构架。在文章最后一段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问题,亦已指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性建议,从而完整的构造了一个处理机制。关键字:不良贷款,债转股制度,国有独资公司,阶段性持股一、引言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自从有了货币的借贷,银行这一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已经产生了。但现代银行的产生却是较为近代的事情,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准备金制度的建立。①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暗示着我们不良贷款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和存在下去的,无论我们的借款人是有意抑或无意。我向来不以为不良贷款是什么可怕的事物,前提是只要将其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它毕竟是与
    2023-06-08
    53人看过
  • 关于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分析
    〖地区情况〗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据调查,北京的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派遣劳务8000多人,深圳的鹏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面向社会租赁员工4500多人。〖职业情况〗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经营单位情况〗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
    2023-06-10
    57人看过
  •  建议:关于优化流产休假工资制度的建议
    考虑到流产假属于产假范畴,因此发放的工资标准应参照产假期间的规范进行发放。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考虑到流产假属于产假范畴,因此发放的工资标准应参照产假期间的规范进行发放。具体如下: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
    2023-09-17
    12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终止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概念分析与适用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3
      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从立法文义上可以明确说明,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事实终止。一般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在实务上可以是: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而工作任务结束就产生了终止条件等。在民法上,这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候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
    • 关于金平县的产假制度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25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 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0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职业风险较高的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有关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工伤者是农民工。由此可
    • 关于安置房分家析产起诉状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6
      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
    • 关于分居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9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个法律空白,法院无法裁决当事人的分居请求。即使夫妻双方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后悔,不受任何制裁。根据现行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和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发生的纠纷,除非违反刑法,否则很难判断为家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