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缴纳了所认缴的股款,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应当无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比如,在股份转让后,未及时办理股东资格的变更手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等问题。与股东资格相关,关于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的确认也属于股权确认的问题。
在实践中,股权确认之诉多是操作不当引起的,例如出资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后,却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公司注册登记后仍为缴纳,此时公司通知认股人不承认其股权,那么认股人即可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股东因不被公司承认股权,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一、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但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未作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重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但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未作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重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之间是何关系?股东名册是否视为证明记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准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和实际股东不同,应否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我们认为,股东名册主要具有三项功能:第一,对抗公司的功能,公司根据股东名册来认知股东,记名股东凭股东名册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股权转让必须变更股东名册;第二,公示功能,即股东名册附带地使股份受让人及外部人员认知谁是股东的功能。同时,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效力予以充分重视。
二、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
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38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491人看过
-
股东权的特点是怎样的
332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
153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与特点
158人看过
-
确权诉讼的特殊性
438人看过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
股东权的特点是怎样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8股东权有以下特点: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8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
限售股权的特点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9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
股东退股和股东股权转让的区别:退股与转让股权的不同特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2-29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个别股东,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过程。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如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