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与此相应的是,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2.注意区分价款和酬金,定金和预付款。在承揽合同中,既有以价款形式偿付承揽人产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揽人劳务的。而价款和酬金是有区别的,在违约金核定比例计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3.关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检验。
二、订立承揽合同的类型
常见的承揽合同类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订立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承揽人和定作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以有偿方式转让,承揽合同的标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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