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可便于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做好必要的准备,有针对性地提交答辩书;限期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有利于复议机关对案情及双方争议的内容有一个初步了解,为审理做好准备。
2.确定复议人员
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要确定究竟由哪些复议人员承办该案件。复议人员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使他们考虑是否申请回避。
3.审阅复议材料
这是复议人员了解案情的必要步骤。与受理前对申请书的审查不同,具有对全部材料更进一步全面审查的性质。内容包括:
(1)复议请求及其事实、理由和证据。
(2)答辩意见及其事实、理由和证据。
(3)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4)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以及对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
4.审查行政行为
通过审查,决定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5.更换或者追加复议参加人。
复议机关如果发现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换;如果发现必要的共同复议参加人还未参加复议的,应及时通知其参加复议;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未参加复议,可通知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及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一、避让救护车闯红灯申请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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