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通知》虽然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但对如何确定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尚不明确。
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是:先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回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再由房地产公司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效确认书;房地产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交清当日由国土资源部门发给《交付土地证明书》,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取得《交付土地证明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进行砌围墙、勘探等工程作业,但不能全面进场施工,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办理了开工许可证才能全面进场施工。
对此,是以竞标竞拍成功之日《交付土地证明书》签发日期,还是以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作为房地产公司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日期有不同的意见。
通常,房地产公司将房产销售给住户,一般要经历收取订金、用户分期交款、房产交付使用、为住户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过程。房地产公司为住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管理部门,并把土地使用面积按要求进行分解,每套房产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而后将已出售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住户,那些未出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暂时由房地产公司所有。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给住户到为住户办理好土地使用证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那么是以收取第一笔购房款之日、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还是以住户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作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义务的终止期限也不明确,同样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应以各时期的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为限。即: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算日期;房地产公司售房后将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分解,以各住户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该记载面积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终止日期,对于未出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仍由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直至房地产公司将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发给各住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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