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即发生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请求权。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以及基于这些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对其固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以其固有财产为内容的独立请求权。
三、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因此,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处置。
四、财产收益的归属权不同。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收益权属于受托人。第五,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信托财产仅为由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担保,而不得为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担保。
五、受托人还须将信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信托变更的法律后果
1、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归属人,则应按顺序确定归属:第一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2、信托的继续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受托人须继续处理有关信托事物。
3、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受益或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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