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可以口头裁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时,可采用口头裁定。通常做法是,审判庭作出裁定后,由审判人员当庭口头宣布裁定内容以及处理结论,勿需制作裁定书,但应记入笔录。口头裁定一般于宣告之时即发生法效力,应予执行。根据口头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内容来看,管辖权异议口头裁定是可以进行上诉的,国家是认可口头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再审理由
1、从管辖理论讲,过度强调管辖权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其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司法保护假定”,即假定管辖错误必将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如此逻辑,有损一国统一司法体系,更与再审制度的宗旨相悖。
2、从司法环境讲,在当前司法公开、公正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司法的地方保护色彩已经逐步弱化,无需过度强调管辖权的重要性。
3、从司法效率讲,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拖延诉讼的“利器”,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只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况且如此,如果全面放开再审门槛,对司法效率的破坏更是无法预估。
4、从制度价值讲,如案件实体错误,当事人可通过实体判决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权利救济;如未造成实体错误,则证明管辖权问题并未影响当事人权益,更无变更管辖权之必要。因此,当事人权益可通过实体判决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无独立设置管辖权再审制度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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