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07 11:34:41 146 人看过

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应的政策确定,而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上海的标准为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各地的政策确定,而各地归于补偿标准有着不一样的规定,如《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通常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下列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三、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吗

竞业限制不等同于竞业禁止,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竞业限制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

竞业禁止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竞业限制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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