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包括以下:
1、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或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不出资;
2、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间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者主张在实际向公司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投资者以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向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主要什么呢?有什么条件呢。本文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介绍: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中,A股东打算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资方式。
问:A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什么条件?履行方式如何?
分析: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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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具有所有权。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所以,当企业以土地出资时,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是使用权自出资者向公司的转移;第三: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第四: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权利负担。如果以存在瑕疵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者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的原则,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对土地的利用,产权登记的价值则在于权属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都属于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在已办理土地过户登记而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出资人交付土地。在其他情况下,作为出资行为的相对人,公司有权在实际履行和替代履行之间作出选择,在出资人仍拥有土地、实际履行可能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者得到公司认可同意的情况下,出资人才能以其他的出资形式替代履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也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定后,才能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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