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调整的4个变化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21:04:37 424 人看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于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1、优惠政策有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已废止),项目重复,优惠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即征即退比例为100%、80%、50%三档,较为复杂,不便操作。

财税〔2015〕78号文件整合上述多个文件,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设置100%、70%、50%、30%四档退税比例,规范统一,方便办理。

2、产品项目有变

取消免税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将原政策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由先征后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

取消了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提示: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此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在实行即征即退,应做到达标排放,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准确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增减资源产品项目《目录》调整增加了部分资源产品项目内容,包括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制造的再生橡胶;利用报废汽车等拆解的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利用稀土产品的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如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产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消了废橡胶制品作为原料;新增原料及产品项目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

改变受益环节项目《目录》将很大一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规模化经营、核算更规范、环保要求高的拆解利用环节,明确八大类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等。

要求更严格的项目《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新的规定。如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更加严格:一是由100%即征即退改为70%;二是企业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三是40%的废渣利用率使生产低标号水泥的企业难度加大。

3、享受条件有变

一般纳税人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优惠,且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意味着要有健全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纳税申报,也意味着原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从7月1日起不能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能享受优惠。

符合环保要求《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不能享受优惠。

取得行业许可综合利用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无证不能享受优惠。

信用很重要纳税人一旦评定为C级或D级纳税信用,则失去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4、注意事项有变

还责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不得退税。同时,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

环保引关注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如果受到税务或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得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公开受监督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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