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合格的教师;5.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7.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地址、招生对象等。
内容包括开办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内容。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地核查;职成科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意见,提交领导会签或上会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审批的,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筹设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地核查;职成科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意见,提交领导会签或上会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审批的,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筹设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宝马路2号教育综合楼304室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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