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加发150元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即可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其一是在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另一种情况是,在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市社保局将根据《通知》,对全市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伤残职工加发伤残津贴,同时按照《关于2014年度东莞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调整相应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市社保局表示,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或需补发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等工作,将由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发放科具体来执行实施。
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将支付加发津贴
据了解,今后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额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能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据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每月300元
根据相关规定,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每年一调,将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从市社保局获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也将提升至300元/月。据了解,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今后将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此外,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日起也将调整到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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