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加强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43:18 218 人看过

【阅读全文】

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落实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等要求,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镇建设计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协调。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拆迁计划,明确拆迁项目的具体地块、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拆迁补偿方案等。要严格控制拆迁总量,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外,对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量予以保留。对依法批准建设、竣工不满15年且较为集中的多层以上住宅片区,原则上不得列入拆迁范围。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研究制定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各地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拆迁总量,切实防止拆迁规模过大、供应结构不合理状况。年度计划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强化执行计划的严肃性。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全省年度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在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二、依法加强拆迁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当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规定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订完善。要进一步规范拆迁程序,认真落实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拆迁”,广泛开展“平安拆迁”创建活动。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拆迁管理体系,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拆迁许可审批权。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要着力转变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尽快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脱钩,不得直接干预或强制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实现“拆管分离”。拆迁实施单位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政府部门所属拆迁实施单位要加快改制工作,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要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和安置用房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发生拖欠、挪用、挤占现象。

各级监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行政权力、违规拆迁、野蛮拆迁、随意评估、不依法办事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2020
    2023-04-22
    204人看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实施拆迁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
    2023-06-10
    412人看过
  •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规范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
    2023-07-02
    47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外派劳务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外办、公安厅、财政厅: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外派劳务业务发展迅速,截止2001年底,我省在外劳务人员达6万多人,遍布世界79个国家和地区,为扩大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目前,由于个别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特别是巴以冲突加剧,给我在外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为有效保护我在外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在外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经营公司要树立对外派劳务人员负责、对我省外经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充分重视外派劳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在外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经营公司要根据劳务人员派出国(地区)的安全局势,针对战争行为、人质绑架、恐怖事件等可能给我外派劳务人员带来安全威胁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工作预案。尤
    2023-06-09
    200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全省种子工作尤其是杂交水稻种子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种子生产基地不稳定,收购入库难,统一生产、经营的难度大,造成相当多的地方良种繁育体系被打乱,生产用种混杂现象严重,一些没有经过审定的品种非法推广,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为了加速我省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计划性、专业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直接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种子公司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坚持“省提、地繁、县制”的生产体制,其他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和自发制种。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只允许
    2023-06-07
    241人看过
  • 市政府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及《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一)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区、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市计划、规划、国土、房管、价格、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的通知
    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飞行表演等方面的民用航空活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省空域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的飞行管理,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民航、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飞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通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飞行合法、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经济、科技、教育、抢险救灾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飞行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章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二、严格执法,坚决禁止非法飞行活动。凡从事通用航空的组织和单位,必须
    2023-06-08
    62人看过
  • 城市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加强的市政府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方式住宅房屋拆迁,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二、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三、具体安置办法(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增加10%的补贴,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三)实行货币补
    2023-07-04
    127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储备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储备的项目,需要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统一实施拆迁安置。二、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时,对持有土地储备项目批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的,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土地储备拆迁工作必须全部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迁单位。四、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规定执行,接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五、市计划、建委、房产、规划土地、公安、城建、综合执法、房地产开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配合,加强对土地储备
    2023-04-22
    36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当前,各地在兴办开发区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管理混乱,耕地撂荒等严重问题。为规范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开发区的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含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其用地由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二、市、县兴办并已具规模的各类工业小区应设有专人,协助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小区内的国有土地。三、市、县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各类开发区一律无权自用自批土地,已下放的土地审批权一律收回。未经正式批准的用地,不受
    2023-06-10
    67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城镇房屋拆迁严格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
    2023-07-02
    112人看过
  • 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22-04-23
    32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29生效日期:2003-07-29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执法检查,采取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我省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前一阶段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主要表现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游动保护措施不落实,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仍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少数企业还存在着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等。这些情况和问题,不仅
    2023-06-09
    32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关于拆迁房屋,政府能不能强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强拆房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 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拆迁标准公开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06
      根据相关法规,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政府制定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补助及激励; 3. 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以及 4. 由于征收导致的搬离及临时安置补偿。
    • 政府拆迁房屋办理的手续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5
      一、政府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拆迁房屋需要的手续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
    • 拆迁工作由哪个政府机关主管?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主要有什么条款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1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主要有以下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计划 ) 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