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按居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
(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企业产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
2、企业产平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
3、企业产老式楼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四)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政策的、拆迁居民可申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其标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4〕64号、津政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廉租住房配租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7.5)平方米。
2、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3、经济适用房:
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2005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定为4.2万元;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居民,凭本片拆迁安置协议书、身份证、购房证明、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见补充规定。
七、关于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八、住宅房屋搬迁中的各种补助及奖励办法:
1、为鼓励提前搬迁,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交出全部房屋的(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4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2000元。逾期搬迁,不予奖励。
2、向每户一次性支付临时周转补助费3000元。
3、按拆迁协议每户支付搬家补助费300元。
4、装有家庭电话的,按电话局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
5、装有电力一户一表的,按电力局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110元。
6、装有管道煤气的,凭使用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7、装有有线电视的,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
九、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煤气等管道设施,违者作价赔偿。
十、其他规定:
(一)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或60日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或复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和平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凡被强制拆迁的,除扣发搬家补助费外,其所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租赁费超过临时周转补助费3000元的从核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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