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验收的房屋是否可以确权,工程的验收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2:10:59 99 人看过

一、未竣工验收的房屋是否可以确权

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房屋权属一般是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人。但产生权属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二、工程的验收要求

1、签订合同上的有关内容均已完成;

2、在工程完成之后,所有的工程的有关问题,如质量问题等均已由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规定之后,向上一级提交有由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审核报告;

3、如果工程有监理部门,则由监理单位进行对工程的检查评估,并将报告交给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相关的一些文件、通知书应由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审核签字;

5、有整理的足够详细的有关技术和施工的档案和资料;

6、有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种构造、材料以及配件的试验报告,还要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的相关资料;

7、要求建设的单位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付过相关款项;

8、有工程的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等的工程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进行验收;

10、对于有些不符合相关验收部门规定的建设和问题整改完毕,全部无误的情况下;

1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一些其他的相关文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权属一般是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人。

如果因归属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未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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