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离婚后反悔被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13:34 456 人看过

有了婚外情的女子李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向丈夫承诺放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离婚后的李某竟反悔,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丈夫郑某原系夫妻。2008年12月3日,为了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郑某的父亲将密云兴云甲区的楼房一套赠给郑某和李某。后来李某有了婚外情,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李某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11月10日,两人在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兴云甲区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受郑某胁迫,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其房屋折价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郑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郑某获得密云县兴云甲区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李某虽提出该协议系因郑某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妻子流产不足半年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因觉得与妻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丈夫叶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1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叶某起诉的裁定。

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6月生育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月23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1月13日在701厂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并于2006年1月15日在弋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周某于1月15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叶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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