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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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附发《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规定的精神,现对我市今年农业税收办法提出意见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单位由原来的生产队改为以行政村为纳税单位编造征收清册。根据土地承包情况将应缴农业税列入承包合同,既要做到划分合理,又要保证征收任务不增不减。
二、农业税任务划分到户后,由村委会将有征有购的承包户分成:粮食、油料、棉花、麻类、蔬菜、瓜、果、水产五类,分类填造农业税到户清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转送县、郊区财政局及乡(镇)粮管所、供销社和其他收购部门,作为征收、结算依据;有征无购的承包户单独开列清单,并注明承包土地经营和经济收入情况及有征无购原因,以便乡(镇)财政所根据情况进行征收。
三、对有征有购任务的承包户,应缴的农业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宁府马字[1983]139号文件规定,在按定购任务交售产品时,由收购部门根据“先征后购”原则,尽先结算入库。县、郊区或乡(镇)财政部门可与收购部门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四、对有征无购任务的承包户,应将农业税折征代金并依照下列办法进行征收:
对有征无购户数不多的地区,乡(镇)财政所与当地农业银行(信用社)联系,将承包户折征代金缴的农业税,按村安排交纳时间、地点,组织承包户准时到指定地点交纳;户数较多的地区,在征收期间,可由村委会组织协税小组,在财政所业务辅导下进行农业税征收工作。所征税款,按日解交金库。村协税小组,由村长担任组长,村委会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2-3人组成。
各承包户交清农业税后,由财政部门发给农业税正式收据。
五、本市原经营竹、木、茶花的单位和农户的农业税,继续按其实承收入依照规定税率计征。为加强征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每年农业税整籍时,要认真核实茶花面积,使纳税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如原种茶花的土地改种其他作物不申请调整,仍比照花收入补征农业税。
(二)核实收入。在掌握纳税人上年茶花产、销、纳税情况及本年实种面积、产量、产值计划收入的情况下,,年终以实际收入与计划收入核对,本年收入与上年收入核对,查清增减原因。
(三)计征方法:第一,通过收购环节,随售随征;第二,有条件的单位,查帐征收;第三,既不向收购站交售,又无帐可查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按种植面积、品种比照同类邻田,评定收入计征。
六、在农业税征收中,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划清税、费限。不准把承包户的农业税同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合并征收。
七、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税开片之前要充分做好征收准备工作,并组织力量进行税法宣传,动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交清应缴有农业税;在征收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肃纳税纪律,坚持税收法制。对违反税法者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同时,要与粮食、供销、银行及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期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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