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约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预约合同有什么特征?
1、预约不同于意向声明。
所谓意向声明,是指当事人打算订约的意向性说明或陈述。意向声明中也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由于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预约表示,因此,在声明发出以后,除非意向声明确已使他人产生信赖并因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声明人原则上不受声明的拘束,他人对声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成立合同。
2、预约不同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一月后正式生效”。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因此,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而预约合同本身已经成立生效,对订立本约的期限约定实际上属于预约合同的履行期限。
3、预约合同尽管为预约,但也为一种合同。
依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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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期限合同的定义为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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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31预约违约责任有哪些,下面我做简单的分析: 1、因不履行预约买卖合同导致的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及权,在终止双方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主张违约赔偿。 2、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3、预约合同在不能强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各方均有重要意义,建议采取明确化的约定内容,明确违约赔偿的数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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