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隐名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收益权是隐名合伙人最主要的权利。隐名合伙人的收益一般应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确定。
(一)隐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合伙利益的收益权。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收益权是隐名合伙人最主要的权利。隐名合伙人的收益一般应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确定。
2、合伙事务检查权。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检查权,但这种检查权不能像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有权随时检查合伙事务和查阅账簿或资料。而隐名合伙人享有的检查权以必要为限度,并且不能以该权利来约束合伙事务的执行。同时.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没有表决权。
(二)隐名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出资的义务。隐名合伙人应依约定以货币和实物出资。而不能像一般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或信誉出资。因为隐名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第三人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和信誉出资已成为不必要。
隐名合伙出资转移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我们认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地说,出资为货币或动产,应视为转移财产所有权;若出资为不动产,则应视为转移财产的使用权。对于以特殊财产出资,则应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决定转移财产的权利性质。
隐名合伙的出资数额,应依合同约定,出名营业人若要求其增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特别约定。否则,隐名合伙人无增资的义务。如果出资遭受损失,不管这种损失是否由于出名营业人的过错造成.隐名合伙人亦无补足出资的义务。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应依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出名营业人随时有权请求其出资.隐名合伙人亦有义务随时出资。隐名合伙人若迟延出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
隐名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对出资的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出资只转移财产使用权的,还应明确该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由谁负责。
2、合伙债务的承担。隐名合伙人依约定或出资比例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并且隐名合伙人不直接对第三人负有该义务,而只对合伙负有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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