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为违约抗辩理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1:46:08 274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理由。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后有效。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什么叫协议效力未定

协议效力未定,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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