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分担部分损失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5:33:39 250 人看过

基本案例

28岁的蒋-健去一建筑施工场地找朋友李-鹏,未按照场地规定戴安全帽。另一建筑工人王某在三楼施工,不慎将一管钳坠落,将楼下的蒋-健头部砸伤,送入医院。出院后,蒋-健找到施工单位赔偿,施工单位是否此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解析

此案涉及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对蒋-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蒋-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许多人都清楚,“过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外,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可见,侵权人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过错也就成为了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生活中很多侵权事故的发生往往混合了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这时,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法律对此的规定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和《民法典》均有此规定,这一规定被称为“过失相抵原则”,也体现了民法的原则自负原则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此案中,王某由于自身过错使管钳坠落,是导致蒋-健受伤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蒋-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建筑工地的特殊环境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在施工现场明确规定入场人员须戴安全帽即行入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以下情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食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
    2023-06-12
    216人看过
  • 损失是否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分摊
    法律咨询:2009年7月23日,赵某向唐河县上屯乡叶某购买了99.3吨小麦,同意每斤支付0.775元,预付款4万元,由叶某送到宝丰县某粮库,运费由赵某承担。当天,叶某用3辆卡车将小麦送到宝丰。与原告赵某进行货物交易的朱某告诉宝丰,由于粮库爆满,暂时无法接受,赵某要求更换交货地点。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叶某的车辆在宝丰被扣留3天,但未能按原协议交款。7月26日下午,叶某将3车小麦拉回唐河其他地方销售。叶某实际支付运费17900元,粮价再次下跌。之后,赵某只得到4500元。后来,双方就这份销售合同发生了争执。赵先生向法院起诉叶先生,要求返还预付款。律师回答说:由于未能履行合同,他们各自的预期收益和损失无法确认。由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当平均分担。相关法律知识:合同依法成立后,应当全面履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地点、合同的方式应
    2023-05-08
    106人看过
  • 祸受伤忌医落残自担部分损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乘坐他人摩托车不幸受伤却拒绝接受正规医院医疗,反而寻求民间无证医生医治,结果贻误病情导致残疾。12月11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俞X华赔偿原告黄X海各项损失141027元。2008年9月14日傍晚时分,被告俞X华搭载原告黄X海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南江至黄坑段的公路上,当车行至一弯道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李X田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车上人员受伤。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车主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车辆损坏各自负责,李某车上受伤人员由其自己负责,原告黄X海的治疗等费用由被告俞X华负责。当晚,俞X华即请车陪同黄X海至遂川人民医院诊疗。医生给出临床诊断意见要求黄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听到医生说要手术医治,黄立马表示不愿意。回家后,原告父母提出请民间医生廖某治疗,被告于是请来廖某为黄医治伤势。两个月过后,原告的伤势并不见好转。鉴于此情势,原告
    2023-06-05
    428人看过
  • 双方分担损失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双方分担损失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双方分担损失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适用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也就是说,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2.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3.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二、什么时候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时候是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都不适用本条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1、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一、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
    2023-04-11
    358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合同的部分条款会失效?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有: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条款;3、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能否确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的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
    2023-07-06
    86人看过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由于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由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由于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由于双方的行为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分担民事责任;(3)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2023-06-08
    368人看过
  • 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损失共担吗
    法律咨询:2009年7月23日,赵某在唐河县上屯乡叶某处选购小麦99.3吨,约定每市斤0.775元,先预付货款40000元,由叶某送至宝丰县某粮库交货,运费由赵某负担。当日,叶某将这批小麦分三车运往宝丰,和原告赵某一起做此批货物交易的祝某在宝丰告知,因粮库货满,暂时不能接收,于是赵某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车辆在宝丰滞留三天后,又不能按原约定交货、付款,叶某于7月26日下午又将三车小麦拉回唐河他处销售。叶某为此实际垫付运费17900元,粮价又有所下跌,之后仅退回赵某预付货款4500元。后双方为此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赵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预付款。律师回答:因合同未能履行,各自预期利益及损失不能确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平均分担。相关法律知识: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全面履行。履行合同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
    2023-04-30
    294人看过
  • 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情况
    一、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敏感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你丈夫背对着你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你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二、民法典过错方的财产分割(一)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
    2023-06-15
    382人看过
  • 应当视存货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注销清算阶段,存货或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不论资产是否实际处置,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可变现价值不同于实际交易价格,是在非持续经营的条件下,确认的是一种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不一定立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税额通过“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实质上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视同了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会计上不需要特别处理。另外,以可变现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财税[2005]165号上述规定并不违背。2、注销清算阶段,存货或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已经提前处置完毕,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为0,但存在留抵税额,此税额笔者认为直接计入“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只不过清偿金额为0,负债清偿损益为负数。3、账外经营产生留抵税额的
    2023-08-17
    296人看过
  • 过失犯罪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一、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2023-03-13
    279人看过
  • 离婚存在过错分财产可以吗?
    一、离婚存在过错分财产可以吗?过错方是可以分到财产的,除非过错方自愿把财产都给无过错方。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不存在过错方分不到财产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过错对于分配财产多少的影响。《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法律条文用的是“照顾”的措辞,虽然在民法典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似乎是一定程
    2023-04-17
    232人看过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损失存在过错
    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损失存在过错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什么区别?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不应承担患者损害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四)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担责任吗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进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此时医疗机构对于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
    2023-07-05
    24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酒店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8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7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可能免予刑事责任,但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精神病人及其监护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情况分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0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 受益人应赔偿无过错人的损失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
      王某的榆树距你的西厢房过近,妨碍了房屋安全,该榆树应伐掉,但应指出,王某的榆树栽种已几十年,而你的西厢房是1994年所建,该榆树对你房屋的影响不是王某的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你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被害人责任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9-30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