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是什么?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确认的资产与确认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数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这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最低偿付能力。本文对原《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作了补充,该条只规定增加偿付能力的办法是补足资本金。它参照新保险法第139条规定了各种补救办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事故后,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有具备必要的最低偿付能力,即在保险业务中能够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才能依法存在和经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强是弱,是高是低,不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标准。它是一个具体的要求和动态的标准,即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在某一阶段或某一时间应有与其相对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如果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否则将难以正常经营,因为这已危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偿还债务的能力。该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应当平衡,即资产大于负债。余额也应当达到一定数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授权确定。实际上,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最低限度的控制机制,是衡量偿付能力的一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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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保险金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赔偿给付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 原则上保险补偿以现金履行赔偿给付责任。但是,对于财产保险,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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