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一般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2:50:17 96 人看过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原则。即由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暂不受理的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可以在原告处起诉离婚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还是存在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纠纷法院是不是自由选定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非自由选定,确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婚姻相关文章
  • 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问题
    我们涉外婚姻的业务有二块,其一,涉外结婚咨询;其二,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涉外结婚咨询方面,是我们新近推出来的一项业务。推出此项服务的原因在于,随着涉外结婚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了解自己缔结的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移民、财产、亲权、抚养、离婚风险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希望了解所涉国家民法典律与中国法律的不同,从而做到心理有数,在日后婚姻关系的处理中有所准备。目前,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国籍或绿卡或永久居住权的取得、结婚后财产的分配与处理、面临离婚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是我们的强项,也是我们主要的涉外业务。今年元月至8月,我们共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及非诉事务19起,接待来访咨询40余次,回复各类涉外婚姻咨询300余个。就目前我们所述的涉外离婚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包括港、澳、台),或婚姻关系的缔结地在国外的情况。绝大部分案件一方是持中国护照的公民(留学生、持
    2023-06-14
    34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规定涉外案件的原则一般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涉外案件的原则一般是什么(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对等原则。(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行政诉讼法》第73条,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二、涉外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
    2023-06-15
    248人看过
  •  我国如何处理无效婚姻案件?
    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提供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与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以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等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主要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需要提供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与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以便证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实及其依据。1、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未达法定婚龄的证据等等。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材料清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婚姻关系存
    2023-08-29
    192人看过
  •  涉外婚姻应当如何遵守原则?
    涉外婚姻处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根据相关规定,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涉外婚姻处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根据相关规定,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婚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涉外婚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涉外婚姻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尊重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当尊重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通过
    2023-08-20
    420人看过
  • 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如何规定
    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
    2023-04-26
    262人看过
  • 如何规定涉外离婚的处理原则
    如何处理涉外离婚的原则。包括:我国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也就是说,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地法院,应当依法管辖被缔结婚姻的法院的法院拒绝。双方回到人民法院接受治疗。原户籍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不受理的,可以由双方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和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照顾子女
    2023-05-31
    307人看过
  • 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
    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外交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如何成立以及因婚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概置之不问,这种办法,似不妥善。来函谓苏联目前对于外侨婚姻问题亦采取不受理之原则;但按苏俄婚姻亲属及法第一三六条规定外国人与苏联人之婚姻或外国人在苏联领域内结婚者,依一般之规定登记之。又同条所附特则本于互惠之原则,外国人间之婚姻得依照本法第一编第二章之规定,在该国驻苏联境内之领事馆及大使馆登记之。至则概由法院审判并无本于互惠原则法院不受理而由领事馆或大使馆审判的规定。询之苏联专家所称亦大致相同。目前在华外侨婚姻问题的处理既已发生困难,自应求一适当解决办法。我
    2023-04-22
    310人看过
  •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原则
    一、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执行工作的前提和本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和最后保障,并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始终。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时刻运用宪法和法律赋有的执行权,惟法至上。只要确保严肃执法,文明执行,体现司法公正,就能向外方当事人、向世界展示我们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招商引资环境,从而使外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体会到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二、政策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招商引资成为党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鉴于这一时期我国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执行好党的经济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的主从关系,决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更不能以政策冲突、排斥法律的适用,以维护和凸显中国法治国家的形象。三、效益原则对涉外案件的执行,首先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减少人、财、物的投入量,追求最大化的执行效益。其次,因涉外执行有其特殊性,要尽量节制强制手段的使用,如外方
    2023-06-06
    66人看过
  •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涉外婚姻案件的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一、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涉外婚姻案件的有关管辖权的问题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2023-06-05
    485人看过
  • 有涉外离婚案件争取抚养权一般怎样处理?
    涉外离婚获得监护权的内地居民获得监护权的标准大致相同,具体如下1、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其共同生活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父母要求孩子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2、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1)因不孕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增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个有其他孩子的;(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3、父母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要求孩子照顾孙子和孙子,可以考虑孩子和
    2023-08-18
    81人看过
  • 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2023-06-04
    443人看过
  • 管辖原则。包括
我国一般,财产分割原则。
    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
    2023-06-15
    89人看过
  • 涉外婚姻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涉外婚姻处理要遵循是男女平等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一、跨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夫妻是不能跨省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夫妻俩可以异地离婚吗双方都是外地人可以异地办理离婚,但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因为法律规定,内地夫妻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协议离婚不能异地办理。关于异地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离开
    2023-06-21
    286人看过
  • 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涉外离婚案件?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7-06
    373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婚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中涉及到域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例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等。... 更多>

    #涉外婚姻
    相关咨询
    • 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原则和原则的例外都包括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2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 离婚案件涉外国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7
      这种事情也是比较常见的,首先你需要到边检部门确认一下你爱人是否已经回国,如果没有的话,建议你直接起诉离婚,到和平区法院起诉即可,需要境外公告送达,时间非常漫长。如果在国内的话,建议你直接宣告你爱人失踪。两年后即可。每周六是我义务咨询日,电话预约后可以来所详细咨询(免费)。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涉外离婚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5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 婚姻法涉外离婚案件中一般由谁管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9
      涉外离婚一般由国内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