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8:02:23 200 人看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贵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费,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贵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一、转让方是公司的情况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1、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资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历史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18: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分公司相关文章
  • 哪些问题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影响
    一、投资消费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三、经济结构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经济性质的变化会引起国内生产总值在总量、结构上的变化,进而影响税收的总量、结构以及税收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这两者间的比率。四、物价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目前我国选择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五、税收征管水平对税收增长的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征收率表现出来,征收率越高,表明应纳税额入库率越高,税收收入的弹性越大。而影响征收率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仅从欠税、减税、免税的原因看,就有政策性、体制性、管理性等因素的影响。六、非税政策规费的影响近年来,收入分配格局发生变化,财政预算外收入比重越来越大,从中央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征的非税性规费名目繁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税基,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
    2023-06-11
    236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涉及哪些问题
    股权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形:1、转让股权时就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2、代持股份所产生的股权纠纷;3、对股权比例存在异议而产生的纠纷;4、股权确认纠纷包括的其他法定情形。一、退股协议怎么写退股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该协议是在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的;2、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3、双方因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4、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二、持股多少能进入董事会进入董事会跟持股份额的多少是没有必然关系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具有持股份额才可以进入董事会,而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选举产生的,而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只要经选举,就能进入董事会。因此只要经过选举,那么股东就可以进入董事会,并不需要持股。三、公司
    2023-03-25
    297人看过
  • 廉租房的入住押金问题
    廉租房入住不需要交押金,但是有可能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其性质相当于押金,即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的费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保证金应予以退还,但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廉租房公布名单到入住要多久大概需要等待5天到10天的时间才会接收到通知,因为个人资料提交上去之后,当地的相关部门还需要对资料进行复审,并且确定一下配送的方案,同时市住房保障局那边要做好备案的处理。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有廉租房可以申请的,只有一些大城市才有廉租房可以申请,廉租房主要面对的对象是那些收入比较低的人群,但是申请的人必须要保证自己目前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廉租房是给低收入人群并且没有住房的这类人的一种保障性措施,而且这类人是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所以申请的时候要提交的资料也是比较多的。只要的资料通过了,就肯定能拿到房子,耐心等待就可以了。《城镇
    2023-07-04
    312人看过
  • 融资租赁的收入确认条件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三,对于租赁服务费收入,我司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按17%的税率全额
    2023-02-17
    269人看过
  • 当前认定租赁合同案件违约金的问题有哪些
    【租赁合同纠纷】当前认定租赁合同案件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作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直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是违约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入了无原则时期,认定租赁合同案件违约金矛盾较为集中,问题较为突出,出现了以下问题:1、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由于受违约金兼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违约金时,往往会采用滞纳金来表述,这就需要法官对滞纳金有所认识。但是,有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过高,原告基于约定向被告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过高,依法应予调整。1因而较违约金兼有惩罚性而言,此认定使违约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法定
    2023-06-15
    171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因此,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方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入角度再调减相同金额的所得。例如,A公司分别购入甲、乙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乙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入当年
    2023-05-05
    481人看过
  • 企业将现金收入存入小金库的问题
    人为减少营业收入使企业应纳税额减少,是企业逃避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常见手段,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构成逃税罪。利用预付账款为业务往来搭桥、作回收站,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1、利用预付账款为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购销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2、预付账款成为某些企业的回收站。有的企业预付账款账户起回收站的作用,企业销售商品,不确定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其后果就是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
    2023-07-06
    212人看过
  • 房产项目结转收入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是否国税发[2009]31文件规定的3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可以结转?与项目是否完工有联系吗?项目完工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比较好?【解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一般情况下,只有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
    2023-04-30
    159人看过
  • (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023-06-06
    22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金[2002]1号财金[20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
    2023-06-07
    493人看过
  • 个人取得扣缴手续费收入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代收代缴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免税,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为此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有明确的应税项目,无法确定应税项目的实际就是非应税收入。比如,“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部分应当可认定为工资性奖励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如果存在“三代”个人(按民法规定,个人即是自然人)的话,如家庭雇请的保姆工资、薪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支付者个人代扣代缴。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拿到的扣缴手续费是个人所得税的什么应税项目收入呢?-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其前提必须是明确存在某种应税项目,如果根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项目
    2023-05-04
    429人看过
  •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一)司法确认宣传难深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继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我庭多次组织干警深入镇圩、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调解组织进行了巡回宣传,效果也比较明显,但还难以达到人人知司法确认的效果。表现:1、我庭选择乡镇圩日进行巡回宣传,虽然到场听我们宣传讲解的群众很多,但是相对于群众的总体数量来说,毕竟还是少数。例如,六麻镇据统计有八万多人口,但我们宣传当日接待也就三百多人,相对于该镇群众数量这是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导致我庭宣传之后,仍有较多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并不了解,在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因为不了解或者担心麻烦而没有选择申请司法确认;2、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制度。部分调解员在我们宣传之前并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对于我们的宣传指导也不够重视,使得矛盾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并没有建议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确认
    2023-08-17
    312人看过
  • 私募基金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1、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2、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3、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4、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
    2023-02-19
    452人看过
  • 商铺租金收入要交哪些税
    要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应该开发票,开收据容易偷税。其他税金方面,除房产税以外,保持不变。如根据营业税金额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租金收入计入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交纳印花税,等等。对于房产税,如果出租房屋为自有房屋的,房产税改为从租计征,即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2%交纳。如果出租的房屋是租入房屋转租的,则无需交纳房产税。一、怎么开房租发票1、房屋租赁发票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2、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租赁合同、业主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3、如果是公司取得租赁收入缴纳下列税金:营业税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如街面房屋出租后用于经营,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3%的优惠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有三个档次:个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个人所
    2023-03-11
    9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公司
    词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分公司
    相关咨询
    • 房屋继承问题能否追讨租金收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0
      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可以主张,否则只能追讨2年内的租金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
    • 房租收入抚养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9
      对于房租收入抚养费是指以工资为主的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性收入;非固定收入主要是奖金、稿酬、利息所得部分,是居民家庭的暂时性所得。如果房租时间较长而且租金及时,应该算固定收入,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9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
    • 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有哪些2022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 土地确权问题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2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土地不能复垦或者已经调整;承包土地依法征用或者被公益事业占用;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成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承包地综合整治;承包地存在历史遗留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