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受理、权利告知制度(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6:11 247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工作,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告知,是指申请人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时,我局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及时告知的制度。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相关事项。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听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名称、请求、事实和理由,认真做好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口头申请笔录整理,并填写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告知:

(一)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行政复议所需要的材料;

(三)本单位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应当需要补交补正的材料;

(五)不给予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

(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七)申请人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因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申请人投诉或者行政诉讼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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