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商品交易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34:39 294 人看过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转让资产,只是换取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而不是金钱。非货币性交易应分为两种经济业务:出售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新的非货币性资产。

例如:a公司和B公司都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2年10月,a公司将其a产品与B公司的B产品进行了交换,双方将资产作为存货核算,并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账面价值8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计税价格10万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1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万元。2003年3月,a公司以13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价格将所购货物B售出。2003年5月,B公司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a产品。

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未对进出口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等附加因素。2002年10月,a公司将产品a换成商品B,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视为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2002年,非货币性交易未在会计中确认。另一方面,确认税收10万元,销售成本8万元,即非货币性交易收入2万元(10-8万元)。因此,a公司在200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此时,商品B的纳税成本为10万元。2003年3月,a公司销售B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借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52100,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300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借方: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方:库存商品-商品B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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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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