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人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由于实施犯罪和窝藏或销售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不再单独定罪。只有为别人窝藏、销赃的才构成该罪。
该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与窝藏、包庇罪都是妨碍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人;前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而后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该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对事前与他人同谋,在他人犯罪后按以前的约定对其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应视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而不能以该罪论处。
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划清本罪与他罪的法律界限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那么才能认定为这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需要结合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来判刑处罚。而要是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情况下,又实施了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的,往往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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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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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划清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第一,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收存或看管、转移或销售,为贪图便宜,不问来路而购买赃物的等情形,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赃物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第312条没有情节或数额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计价的犯罪赃物的计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罪中赃物计价原则,并结合赃物犯罪的特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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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的界限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本罪的客体。后者针对的是犯罪的人,即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后者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行为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方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则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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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1(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具体来说:1、从行为方式来看,包括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四种形式。“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或者为使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代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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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概念: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概念: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