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河北破获网络销售假药大案所涉及的非法网站已被关闭
日前,河北省药监部门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站违法销售假药大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相关票据100余张及部分药品,涉案金额高达89万余元。据了解,此案为全国药监系统查处的首例网络销售假药大案。
据了解,早在2006年,犯罪嫌疑人林春良等人就曾开设中国国防肿瘤医院网站(www.gf120.cn)推销格列卫等药品,自称能够治愈癌症、白血病等疑难杂症。经群众举报,于2007年5月被石家庄市药监部门查封。随即,林春良又利用其他地区互联网接口,再次开设了一个与以上网页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利用上述网站,以伪造的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瘤医院名义,大肆宣传自称印度进口的抗癌和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卫、易瑞沙等虚假药品的用法、用量和疗效,并留下联系地址和传真、电话。
与此同时,林春良等人先后承包河北省国防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聘请坐堂医生接受患者电话和网络咨询,诱骗患者上钩,通过银行账号收款,用邮政快递为患者邮寄药品;也有少数外地患者直接到林春良承包的肿瘤科上门购药。
经过长期追踪,今年3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两级药监部门执法人员联合石家庄市公安局干警,一举端掉了这个窝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查扣的格列卫等药品包装和说明书既无中文标志,又无药品进口许可证号,为假药。
执法人员从某部队门诊部现场查获药品、门诊登记本和108份特快专递邮寄单等物品。经对门诊登记本进行统计并对部分患者进行电话核实,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4日止,林春良等人共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448人次销售上述假药,总金额高达89万余元。
目前,此案已移交石家庄市公安部门,所涉及的非法网站已被关闭,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春良及其假药来源正在追查中。
据河北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刘骁悍介绍,林春良等人利用网络销售假药,具有欺骗性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三大特点,这让患者防不胜防。
1、欺骗性强。据悉,林春良等人在网站上以伪造的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瘤医院名义推销药品,并把河北省国防医院说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疗与科研中心,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综合性军队医院,利用公众对部队的信任行骗。
2、隐蔽性强。林春良等承包合法医疗机构和部队门诊的肿瘤科,雇坐堂医通过电话接受患者用药咨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售出药品,极少和患者见面,因而很难被发现。药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长期跟踪,才最终摸清了林春良等人网络销售假药的活动规律,一举捣毁其窝点。
3、危害性大。林春良及所雇用人员不具备肿瘤治疗的专业知识,他们为患者提供所谓的用药咨询,完全是为了推销药品。利用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以每盒药品售价高达2500元——2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药,不仅贻误了患者的治疗,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还使患者蒙受经济损失。
药监部门提醒,网上销售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目前我国只有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兴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盛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七家单位经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非处方药品。药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一定要核实网站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同时不要轻信网络药品广告宣传,谨防上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
117人看过
-
销售假药司法解释
330人看过
-
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56人看过
-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129人看过
-
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472人看过
-
药店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32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网络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
-
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 (1)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
-
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9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2.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
-
销售假药最新司法解释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3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产销售假药司法解释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8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 (1)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