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中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在毕业前夕均应及时转出党员档案材料及党组织关系;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前夕也应及时转出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以便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接续考察培养。
二、(1)党员材料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自传、《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思想汇报等。在认真审查并确定所有档案材料完整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袋并密封盖章。(2)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为方便接收单位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接续考察培养,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及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等材料一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在校期间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但尚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毕业生,也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3)党员档案材料转移。要求毕业生党员在毕业前夕及时到学院党委办理党员档案材料转移手续,做好档案移交登记手续,以备查。(4)做好预备党员鉴定工作。毕业生预备党员离校前,基层党组织应结合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由各直属党委、党支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同《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以便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对其接续培养教育和考察,为党员预备期满转正提供依据。
犯罪集团的积极分子能否认定为主犯
犯罪集团的积极分子,如果在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可认定为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三条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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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曾经受过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又因为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为一般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再犯该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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