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1:44:50 359 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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