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构成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08:51:15 477 人看过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以及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情况。

二、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首先,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什么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二)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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