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局编制(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经济类型:性别:年龄:工龄:籍贯:
地址:户口所在地:
电话: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现住址:
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年,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元/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日,或每月日、日为发薪日。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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