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5:50 85 人看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

(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

(一)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5年。

地级市以上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公务员委员由城市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非公务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城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工作机构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人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经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聘任,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为了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各城市可根据当地条件建立“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可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由城市规划、建筑与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园林、交通、电力电讯、环境保护、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同。

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各自专业涉及城市规划的议题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供初审意见。

五、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程序

(一)资格条件

1、热心城市规划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熟悉本城市实际情况,具有本城市户籍;如特别需要,也可聘请市外专业人员;

3、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分;

5、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在一年内收到会议通知累计二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再聘任。

(二)推选程序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推选方案、推选办法;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城市人民政府,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和议事程序

(一)议事制度

1、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工作原则

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6、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7、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资料交回秘书处。不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8、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委员会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基本议事程序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议题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2、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申请后,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3、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审议(查)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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