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要视情况而定。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前者被称为意定之债,后者被称为法定之债。合同虽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除了合同之外,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都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因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应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而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如果约定,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始终有效的,则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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