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
第八条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协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协调,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协调机关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三章协调
第十三条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协调机关应当在协调会召开5日之前告知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作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协调机关组织协调会,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1~2名代表参加协调会。
协调会应当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经参加协调会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六条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共同签名(盖章)生效。
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
(一)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二)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终止协调,制作和解协议或作出协调不成告知书。情况复杂或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宁波高新区征地赔偿标准
473人看过
-
山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小常识
312人看过
-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
370人看过
-
如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有哪些争议和解决办法
162人看过
-
征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存争议
360人看过
-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210人看过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
宁波市范围内征地怎么算?补偿标准?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4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计算。征用其他地方耕地,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计算。征用非耕地,土地补偿费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费的二分之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
补偿标准争议由谁来协调?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宁波市企业厂房征地如何补偿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9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
-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7湖北的征地补偿关于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中规定了协调裁决的范围,以及协调的详细内容和裁决的详细内容等。征地,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土地的使用权人要先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的安置费以及土地的补偿费两个内容。那么关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
对城市征地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时候怎么办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131、对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