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10人以上和10人以下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2 06:00:13 121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10人以上和10人以下的区别

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纠纷皆为集体仲裁案例,此时,申请人方可委派多达2至3名代理人参与仲裁过程。

若争议中的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且他们具有相同的诉求,那么这些劳动者便有权推选3至5位代表人来参与仲裁活动。

若您面临劳动争议问题,通常情况下,您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劳动仲裁开庭是否可以提交证据

在进行劳动仲裁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可申请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若逾期未能提交,仲裁委员会则有权对此不予组织质证;但是,若这些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仲裁委员会仍需对其进行质证。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在开庭之前、开庭期间以及庭审结束前给予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机会。

即便庭审已经结束,只要在庭审结束前提出请求,仲裁委员会也可能会额外给予3至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进行补充,并在此之后重新安排开庭以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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