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以后,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如果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伙。应注意的是,本条只限制其他合伙人单方要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如果在合伙协议中将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退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以此为依据要求其退伙,法律是允许的。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一、什么是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都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资格。
法律对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二、民法典对合伙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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