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4版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1 17:31:01 132 人看过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二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折算率为0%。

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七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第六十条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六十一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融资融券交易与其他交易有什么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证券交易,也就是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公司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证券的交易,它与其他类型的交易有着很大的不同,那么具体的融资融券交易与其他交易有什么不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界定融资融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与其他交易有什么不同?交易区别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
    2023-06-03
    67人看过
  • 什么是融资融券如何融资融券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及如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从而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证券或借入证券进行卖出的交易行为。1.具体而言,融资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购买证券,到期时需偿还本息,这一过程被称为“买多”;2.而融券则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进行卖出,随后以证券归还并支付利息,这一过程则称为“卖空”。融资融券的实施模式在国际上主要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在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修订前的证券法曾一度禁止融资融券交易,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一限制已被放宽。二、融资融券的影响及市场作用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深远且积极。1.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为市场带来了新增的资金,这无疑会对市场产生正面的推动作用。2.融资融券交易显
    2024-07-27
    202人看过
  •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怎么走
    一、融资融券交易流程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secritiesmargin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
    2023-06-22
    343人看过
  • 融资融券交易的效果如何
    融资融券交易对投资者的影响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和规避风险的手段。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差价收益,就必须先买入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往往会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就会失控下跌。因此,在缺乏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在熊市除了暂时退市外,没有任何规避风险的手段。融资融券交易的引入可以使投资者做多做空。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利的机会,而且使投资者能够在熊市中卖出融资融券来规避风险,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在自有资金之外获得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股票进行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从**公司购买证券的投资者被称为“多买”。投资者在预测证券价格上涨时,可以向**公司借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购买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和一定的手续费。当证券价格按照预期上涨,超过规定的利息和手续费时,投资者可以获得比
    2023-05-07
    212人看过
  • 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
    作为一项市场制度建设的完善之举,中小企业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对于国内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来说,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仍然是只闻其名,不得其髓。我们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业务为投资者进行系列介绍。本期先简单介绍一些有关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交易区别于普通证券交易的小常识。何谓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中小企业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地说,中小企业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拿手头上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抵押,向券商借入资金购买股票,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机还本付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机归还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适机归还。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交易与目前
    2023-06-09
    469人看过
  • 融资融券交易程序及条件
    证券融资程序根据试点证券公司制定的证券融资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必须首先提交基本申请材料,包括《证券融资业务申请表》,金融资产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2023-05-07
    156人看过
  • 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可通过向证券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借入资金买入或借入证券卖出,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与现有证券交易模式相比,投资者的收益与亏损都将以一定比例放大,当投资者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证券公司为保障债权将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其信用账户将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以收回债权。追加担保物与强制平仓风险,是融资融券交易区别于现有证券交易的最大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是证券公司监控投资者债务偿还能力的主要指标,具体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也应随时关注自身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状况,以合理控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风
    2023-06-06
    316人看过
  • 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的流程要求,完成信用账户开立后,即可进行提交担保品、申请授信额度以及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操作,主要流程是:1、担保品划转申请授信额度前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即担保品),保证金应是现金,或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股票、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保证金现金部分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中的证券部分,投资者须亲临营业部申请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将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出;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只能将超出部分的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2、授信担保品提交后,投资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应资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表》,办理
    2023-04-02
    50人看过
  • 投资者怎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证监会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试点券商给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前,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情况。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扩大了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在可能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的管理。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
    2023-06-13
    75人看过
  • 融资融券报升规则
    报升规则是指证券卖空的价格不得低于最新的成交价,为了防止市场疲软时空头可能会趁机打压导致价格暴跌。这种规则起源于美国,当初金融危机爆发时,为了防止卖空者打压价格而规定的,美国在2005年取消了此种制度,后来金融危机动荡过去之后,也没有恢复这种交易制度,我国香港和美国情况差不多,也取消了这种交易规则。我国内地至今还采用者这种报升规则,目的是为了在推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初期,对卖空投机者进行有力的规范。一、股权融资占比怎么算(一)目前融资融券有两项手续费1、利息,全国统一,融资年息8.6%,融券年息10.6%,融一天的话除以360,以此类推。2、交易佣金,这个各个证券公司不同,有的是万8,有的是和原来帐户佣金一样,具体可和客户经理沟通下。3、至于比例,要看批给你的信用帐户的额度是多少,一般来说,50万资产(含股票)可以批30万的额度。4、融资融券收费跟普通账户差不多,多了利息。融资融券客户的授信期
    2023-06-26
    92人看过
  •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有哪些
    一、内源融资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二、外源融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
    2023-02-18
    231人看过
  • 融资融券交易防范三大风险
    我国资本市场要推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必须先推出融资融券,这是成熟的市场人士的共识。否则的话,股指期货好似空中楼阁、无根之萍。有了现货基础才能坚定不移的做空。遥想当年,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327国债期货在收盘前8分钟,万国证券的抛出2112万口巨量空单,将327国债期货的价格从153元打压到147元,将当天多头全部挑落下马。据查327国债发行量才240亿元,而那些巨量空单竟然面值4224亿元。那些骇人之极的4000亿元的空单就是空中楼阁。搭建空中楼阁的后果就是无限期关闭了我国尚处于襁褓中的金融期货市场。说到融资融券,那也不是新的投资工具。曾经像过街老鼠一样的裸卖空便是极端的融券行为。那种承诺出借并无把握借到股票,以及在交割日无法交付股票的裸卖空行为,已经被美国的证监会定性为必将受到严格限制和处罚的阴谋诡计。这说明,融券行为一豁边便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灭顶灾难。另外,融资
    2023-06-06
    278人看过
  • 融资融券标的股是什么意思,融资融券标的股条件是什么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是什么意思融资融券标的股即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百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该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度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二、融资融券标的股条件是什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
    2023-02-25
    84人看过
  •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具体是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由融资交易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若当事人无法协商的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办房屋租赁纠纷解决办法: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
    2023-06-20
    20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