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生不服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0:25 241 人看过

原告:杨某生,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某市五四路91号。

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华,主任。

1997年8月,永某市燕某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燕某开发公司)经永某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兴建五四商品房,并于1997年8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9月10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永某市五四路80、8

1、新87号,燕某南路66-70号,农机公司,农机管理站。燕某南路66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杨某生,该房建设面积在杨某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为261.85M2。

1997年9月10日,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限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9月12日起至9月22日前履行搬迁义务。在此期间,燕某开发公司与杨某生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1997年10月6日,燕某开发公司在永某市石门新村2幢为杨某生某排了两套周转房,面积为170M2,并多次与杨某生协商。杨某生仍以未能得到合理某置补偿为由,拒绝搬迁。燕某开发公司遂于1997年10月9日向永某市建委申请裁决。

1997年10月20日,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以下简称《面积更正通知》),将杨某生所有的永某市燕某66号房屋面积耿耿为208.20元M2,并于当天送达杨某生,该通知未告知诉权。

1997年11月25日,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永建拆裁定(1997)第01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

二、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1M2,木结构杂物进22.33M2,按照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使房产开发管理处《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2、停业补助费工商登记的从业人数计补。

三、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某置方式。杨某生不服,向福建省永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1997)永建拆裁字第01号裁决书,并责令被告依法补偿某置原告。

诉讼期间,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将永建拆裁字第(1997)第01号裁决中的第二项变更为:有关房屋产权面积认定问题,待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依法认定后,再另行裁决。杨某生不同意撤诉,并要求将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一并撤销。

永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燕某开发公司兴建五四商品房的立项手续完备,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永建拆许字(97)07号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原告杨某生拒不搬迁,被告某某市建设委员会经拆迁人燕某开发公司申请,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裁决限期原告完成搬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永某使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的《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决依据。所以,被告裁决将原告房屋的补偿面积扣除53.65M2,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作出的停业补助费应工商注册等级的从业人数计补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拆迁区域系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拆迁人燕某开发公司对原告实行就地某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予以维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新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混淆了建委与政府的职能,且遗漏了裁决中的停业补助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是房屋拆迁人,原告请求本院责令被告对其进行补偿某置,没有法律依据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某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永某使建设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所作的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的第一项,即杨某生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某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第二项的第2点,即停业补助费按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业人数计补;第三项即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某置方式。

二、撤销永某使建设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所做的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的第二项(第2点除外),即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2M2,木结构杂物间22.33M2,按照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处《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三、撤销永某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4月2日所作的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

四、驳回原告要求责令被告补偿某置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3: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裁决相关文章
  • 孙某某诉孙xx房屋迁让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3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退休。委托代理人:孙a(孙某某的女儿),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平,上海市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华侨电子电器厂退休,暂住上海市汾阳路152号。委托代理人:房群,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孙xx房屋迁让一案,本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孙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8月9日以(2000)沪一中民监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a、吴平,原审被上诉
    2023-08-17
    376人看过
  • 吴某某诉沈阳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某某区某某村。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村会计,住址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尹某某,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上诉人吴某某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
    2023-06-05
    362人看过
  •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199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按,海口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1日以市检诉字(2000)第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忠华、朱国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持VISA信用卡六次到海南省佳路达国际旅行社国宾营业部刷卡提款,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254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
    2023-08-18
    73人看过
  • 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原告廖明耀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明耀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明耀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明耀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
    2023-06-08
    187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泉土地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4)东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某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海,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现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袁某海,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垦利县永安镇北街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袁某新,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垦利县永安镇北街村村民,现住该村。上诉人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赔偿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利行初字第28号行政赔偿判决,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2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垦利县永安镇西九村村民委员会
    2023-06-06
    474人看过
  • 佛山市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案被冼某荣起诉
    【阅读全文】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委托代理人:任某兰,女,汉族,1948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某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京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曹某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荣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2023-07-04
    350人看过
  • 张某华和张某庆的拆迁纠纷被海淀房管局裁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元桥28号。委托代理人方某,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某部法律某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某南里14楼807室。委托代理人丁某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庆(上诉人张某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张某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都某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住
    2023-07-04
    233人看过
  • 上海拆迁纠纷案:汤某明等人不服政府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告:汤某明,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上海公共交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某弄64号。原告:汤某荣,男,1934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某弄64号。被告:上海市某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某国,区长。第三人:上海市市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刚,经理。第三人:汤某月,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上海第十七毛纺厂职工。第三人:陈某生,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平(系陈某生之父)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待业。汤某荣、汤某明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汤某月、陈某生系汤某荣女儿和外孙。汤某荣、汤某明夫妇及第三人汤某月陈某生居住本市吴某弄62号-64号公管房屋,租赁户主为汤某荣,公有户籍册两本。该地区经批准于1994年底批租动迁。1995年8月11日汤某荣与拆迁人即第
    2023-07-02
    191人看过
  • 张某军诉李某设集资建房协议纠纷案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灵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军。委托代理人马晓艳。被告李某设。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军诉被告李某设集资某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晓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3月6日,被告因重新某房资金短缺,遂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协商集资某房。协议约定了集资金额、交付房屋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口头约定将门面房从东至西第四间交付原告。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筹集资金10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工。到2004年底,房屋已全部竣工,而被告公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条件履行合同而拒不履行,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多次交涉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集资某房协议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阅读全文】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委托代理人:任某兰,女,汉族,1948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某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京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曹某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荣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2023-04-23
    492人看过
  • 邵某兰诉焦作市解放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邵某兰,女,1941年5月22日生,汉族,原住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六十号院五号。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邵某兰原住焦作市胜利南街六十号院五号,房屋面积27.22平方米,是砖木结构的平房。1997年5月,解放区建设委员会根据焦作市总体规划,对烈士街实施全段拓宽改造,邵某兰原住房属烈士街建设改造范围。1997年5月24日,解放区烈士街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属于被告一下属机构)给邵某兰下达一个住房安置通知,要求邵某兰限期携带有关证件到该指挥部办理安置手续,如逾期指挥部将组织对邵某兰房屋强行拆除。邵某兰逾期未办理安置手续,没有搬迁。1997年8月19日,被告在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邵某兰的住房(面积为27.22平方米)强行拆除。邵某兰认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建设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7年8月20日来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了被拆迁房屋的所
    2023-06-06
    361人看过
  • 胡某均素来涟源市建设委员会押财产、行政赔偿上诉案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娄中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卿,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某武,该委法制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平,湖南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均,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第49号车队司机,住涟源市湘运公司宿舍。法定代理人易某平,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涟源市湘运公司宿舍,系胡某均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某清,湖南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涟源市建设委员会因扣押财产、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1999)涟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6年11月19日下午,原告驾驶客运中巴车经过兰田五马广场时,搭了一男乘客
    2023-06-06
    473人看过
  • 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怎么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裁决作出前死亡,当事人对裁决确定的主体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应当由同住人协商一致或出租人指定重新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在裁决作出前死亡的,房地局未根据同住人的协商一致,或未依出租人对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人的认可,确定被裁决人,且被裁决主体的确定明显不当的,应以被裁决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如何处理?答: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
    2023-06-15
    215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提出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拆迁的决定。 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多>

    #拆迁裁决
    相关咨询
    • 德阳市某某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9
      1:1.2.你们家100平米,赔你120平米。然后对你家里的装修进行评估,折算成现金进行赔偿
    • 某某某某去某地方要求建设自己的宅基地,后来才批准,能否再建房?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6
      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该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占有、使用,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市新北某地拆迁人员打人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7
      这个真不好说,你说的不具体,但就算是非法拆迁,也没办法,XXX的天下,官商勾结,没人管的。
    • 政府拆某某某违章建筑还算违法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9
      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强制拆除。具体拆迁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