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第三条: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报告?
原件3份,由申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申请人自备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第四条规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
2
验资报告?
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3件,双面印制,不要装订
验资机构出具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第五条严格举办者出资和学校名称审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确定的举办者及各方出资数额应载入联合出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3
教学场地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办公、教室、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2、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3件,双面印制,不要装订
公证部门出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4
任职资格证明?
1、任职资格证明包括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2、需要原件1件,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3件,双面印制,不要装订
申请人自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5
专业设置说明?
1、专业设置说明内容包括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设置计划。2、原件3份,双面印制,不要装订
申请人自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6
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计划、办学制度、教学章程、安全制度2、原件3份,双面打印,不装订
申请人自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7
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1、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内容包括满足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设施设备所有权证明2、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异议)3份,双面复印,不装订
申请人自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8
贵州省技工院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3份,要加盖印章
人社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填写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第四条要明确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申报条件、服务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规范。要根据申请主体以及设立形式(正式设立、筹备设立),分类明确设立审批程序,并制作相应申报范本。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翟涛
<!--
-->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开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63639-->
5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24314-->
20个工作日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行业专家和工作人员。[下载]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第三条“要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研究决定、公示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我局组织行业专家级工作人员,对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提供的资料审核并实地勘察考察办学地点、场所是否满足办学条件,由专家组形成意见一致的评审报告。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开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24314-->
5个工作日内
按照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的审查结果上报省厅,根据省人社厅的意见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廖珉鑫
2个工作日内
是否符合设立技工学校标准
1.准予技工学校设立2.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慧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63639-->
10个工作日内-->
3个工作日内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制作《关于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2.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翟涛
-->
2个工作日内
1.颁发《关于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2.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8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勘二队下)。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第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第四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第四条: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为加强宏观指导,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须于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将《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附件2)报省人社厅,并根据省厅对拟成立技校空间布局、专业设置、办学特色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3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第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第三条: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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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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