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向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存入1.4万元后,以张先生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钱、还利息、还汇款手续费等。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请。
去年5月起,张先生经人介绍加入了杨女士从事的无店铺连锁销售。同年10月2日、10月9日,杨女士分别向张先生的账户存入1万元和4000元。当年11月和今年2月,杨女士两次将张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但这两次打官司都以杨女士撤诉收场。今年3月,杨女士第三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5%月息。
为证明张先生应该向自己归还借款,杨女士找了人来为自己作证。杨女士申请的证人在法庭上表示,他和杨女士是同事,去年5月开始从事无店铺连锁销售。去年9月,张先生在桂林说儿子结婚需要用钱,杨女士就把钱借给了张先生。面对这样的说法,张先生坚决表示自己和杨女士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确实向张先生交付了1.4万元,但基于他们之间存在“无店铺连锁销售”的特殊关系,在张先生不认可这些钱是借款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断定张先生向杨女士借款1.4万元的事实。与此同时,证人的说法也无法证明这1.4万元的性质是借款。据此,法院驳回了杨女士诉请。
杨女士无法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她有汇款凭证又有证人为她作证。她和张先生还曾达成过还款协议,但张先生仅还了2000元,就反悔了。她与张先生协商时,证人也在场。于是,杨女士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先生表示,他与杨女士及为杨女士作证的证人都是传销的上下线关系。杨女士是该证人的上线,而该证人又是张先生的上线。张先生拿了这1.4万元后,把钱都用来发展下线了。他和杨女士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提供借款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杨女士诉请张先生归还借款,汇款仅能证明双方交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张先生否认与杨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杨女士并无书面借据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同时,证人一个人的口头陈述也缺乏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来印证。杨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她和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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