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20:40:47 306 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拾得过他人的遗失物,无论钱、包还是其他物品,即便我们没有亲自经历过也至少在电视上看到过。大部分的人会选择找寻失主以归还,有的人却选择私吞。在这里,我们可能就会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概念提出疑问,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下。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三、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1: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无因管理相关文章
  • 遗失物和盗窃物在法律上各自的概念是什么?
    一、遗失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二、盗窃物的类型有哪几种?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有明确的价值单位,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致发生分歧
    2023-06-01
    51人看过
  • 侵占罪的遗忘物的概念是什么
    一、侵占罪的遗忘物的概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二、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023-04-13
    465人看过
  •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
    2023-06-01
    310人看过
  •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谢在全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王利明认为:“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但属有主物的财产”高飞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综合以上关于遗失物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其构成要件:1、必须为动产。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认为不构成遗失物。2、必须无人占有。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道遗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碍遗失物的构成。3、必须不是无主物。如果是无主物则有可能界定为遗弃物或其他。(二)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于遗忘物的定义,法学界的认识也存在很多差异。郑玉波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之物”;马新彦认为:“遗忘物
    2023-08-16
    496人看过
  • 善意占有无因管理遗失物怎么办
    这个需要还给遗失物的主人,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客观上,拾得人占有遗失物。主观上,若想找失主归还,则为有权占有,占有的权源为无因管理之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有权占有并无善意、恶意之分。其次,主观上,若不想归还,变为侵占,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拾得遗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遗失物的这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而善意、恶意是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源的主观问题。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等同。
    2023-06-01
    346人看过
  • 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是怎样的?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人们在乘坐公交车或者地铁的时候,偶尔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从道义的角度出发,捡到遗失物要及时上交,不能非法占用。作为拾到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坏,这一点和无因管理类似。那么,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有关知识。一、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是怎样的?拾得人发现遗失物,继而进行占有,此时遗失物即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对拾得物性质的认识,贯穿于占有的整个过程。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为遗失物抑或以其为无主物,对拾得概念之构成,不生影响”。至于拾得人对于拾得物意图归还、还是意图侵占、还是意图为取得所有权而先占,均不影响“拾得”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拾得的客观要件是占有。依法律行为取得占有,是传来取得。“通常拾得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之者,构成
    2023-06-01
    152人看过
  • 遗失物归还与留置权:概念梳理
    遗失物返还,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
    2023-07-19
    348人看过
  •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能否构成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并不一定构成无因管理,需满足诚实和合法性两个条件。无因管理要求拾得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管理他人事务须为他人管理事务。同时,拾得人还须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故意,且管理他人事务须为他人管理事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拾得遗失物才可以构成无因管理。遗失物的拾得行为通常被视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认为他们是在管理他人的利益,而非法定或事实上的所有人。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相反,不诚实或非法定或事实上的所有人拾得遗失物,并认为它们是无主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什么?拾得遗失物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包括:1. 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财产的故意;2. 客观上具有管理他人财产的行为;3. 须为无因管理他人财产;4. 须无合法根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处理他人事务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2023-12-02
    227人看过
  • 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怎样辨析?
    一、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三、拾得遗失
    2023-06-01
    354人看过
  • 遗失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盗窃物的类型有哪些
    一、遗失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二、盗窃物的类型有哪些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有明确的价值单位,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致发生分歧和困难
    2023-04-13
    89人看过
  • 遗失物返还与留置权是怎样概念的
    (一)遗失物返还,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四、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
    2023-04-12
    422人看过
  • 物管费构成和物管费的概念
    物管费的概念物管费是物业管理费的简称,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2023-04-22
    498人看过
  • 拾得遗失物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吗?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
    2023-08-17
    236人看过
  • 物业管理新概念有哪些
    零干扰服务汽车开到住宅区门口,门就自动开了,主人走到楼门口,楼道门也应声而开,路口电子屏滚动显示着当天的天气预报和社区内特别通知等需要让住户们了解的当天信息。抄表、收费、浇花这些也全是“无人化”的。1999年出现在蠊田城市花园的“零干把服务”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种新突破。氛围管理在住宅区内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出温馨的服务氛围,传播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从而感染、教育和约束在此氛围中生活的人们。由**物业首先实践的“氛围管理”迅速被许多住宅区接受并加以弘扬,给深圳住宅区增添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文化鬼力。个性化服务在万科俊园率先采用的“个性化服务”能根据不同的住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体现了物业管理“以人为本”的宗旨。这些全新的服务告诉我们,我们身边的物业管理服务能达到多么好的程度。“管理报告”制我们缴的管理费都用在了什么地方?所花的钱值不值?当不当?1999年3月万科物业推出的”管理报告“制度,每
    2023-05-31
    25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无因管理
    相关咨询
    • 无因管理之债是个什么概念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01
      无因管理债券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人负责告知本人管理事实和情况,并将管理事务所得交付给本人的债务,而本人负责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的债务属于法定债务,其构成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必须由法律具体规定。mainlandChina法国的民法理论认为,我在无因管理债务中所承担的债务范围仅限于其所得利益,其
    • 无因管理和遗失物的定义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8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缘起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2-21
      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缘起: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
    • 法律上无因管理的概念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9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